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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南区鳌头镇政府越权批地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8

 

案情】  经茂名市国土局、监察局立案查明,茂南区鳌头镇在1992年1月至1996年3月间,共审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789宗,用地面积达143. 59亩,其中属镇政府超越权限批准村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有506宗,面积90. 9l亩,分别占批地宗10数和批地面积的64%和63. 3%。在违法批准用地过程中,该镇还巧立“土地损失补偿费”、“荒地管理费”、“丈量费”等名目,向建房户收取费用归镇收入。

 

【处罚】  鳌头镇政府越权批地持续时间长,审批面积大,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越权批地行为。对此,茂名市国土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l、撤销鳌头镇政府越权审批土地发给建房户的506份建房用地证件,宣布无效。

    2、按越权审批占用土地面积,对镇政府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按规定补交耕地占用税费。

    3、对已用地建设或确需建房的用地户,既不占用农田保护区叉不影响村镇规划的,依法重新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占用农田保护区或影响村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建筑并复耕;尚未用地建设,又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土地要继续耕种;已收缴的各种税费由镇政府如数退还。   
  茂名市监察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镇主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兼镇国土所所长郑观胜,法律观念淡薄,放弃原则.甚至执法犯法,对鳌头镇政府越权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负有直接重要领导责任。对此,茂南区监察局给予郑观胜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评析】旧《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十分严格。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习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鳌头镇政府无视法律规定,受利益驱动,越权审批宅基用地,实属严重违法行为。茂名市国土局、监察局依法对其进行严肃查处是十分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实施后,对越权批地行为不能处以罚款,应严格按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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