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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雄市陈如金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用地建房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8

 

【案情】  陈如金,中共党员,南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行政科长,在南雄市政府大院分配有住房。1998年6月,陈如金委托其在黎口镇政府企业办工作的叔叔陈某,以及镇国土所的个别办事人员,为其在家乡办理征用旧宅基地的一切手续。1998年10月25日,陈某分别以陈如金、刘风平、陈建华、陈建军一家四口人的名字,分四户向国土所递交征地报告,申请征地共504平方米,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肖某受托代为填写宅基地申请表,以“农业户”名义上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于1998年12月18日予以批准。1999年春节前后,陈如金便建成一幢总占地面积543 2平方米(非耕地)、房屋基底占地面积88 8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并于1999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处罚】陈如金弄虚作假、骗取用地建房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肖某在办理陈如金建房用地手续中不依法严格把关审查,属严重失职行为。

    韶关市国土局根据群众举报和原省国土厅的查处意见,依法对此案进行了查处:

    l.撤销南雄市黎口镇政府批准陈如金、刘凤平、陈建华陈建军的建房用地文件。

    2.吊销土地使用证。

    3.对陈如金所建私房予以没收处理,并跟期拆除围墙将土地退还经济合作社集体。

    4.责成镇国土所肖某作出深刻检讨,建议镇政府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陈如金已被撤销党内外职务;肖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了国土所。

【评析】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违法或不当批准占用土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宣布其批准文件无效或吊销其颁发《土地使用证》。因此,国土管理部门直接作出批准用地文件无效和吊销《土地使用证》,属于处理程序不当。对上述行为的处理,应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或者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冠以“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字样,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既要注重实体上的合法性审查,也要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审查,只有实体和程序两者都正确合法,行政处罚才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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