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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陈益俊) 3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水上公安局签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工作协议,该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由此形成。
按照协议,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在综合评判案件事实、证据等要件的情况下,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认为不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可直接向虹口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建议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认为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可向虹口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快速办理的建议,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工作协议还对启动上述机制后的案件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启动的,应及时告知虹口区检察院,并填写《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跟踪表》附卷移送。
与此同时,协议还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终止作了规定,该机制启动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有余罪或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认为有重要证据尚不能及时取得、证据变化导致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或发现有余罪、新的犯罪事实的,可即行终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并及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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