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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与万网公司、新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
二中民初字第512

原告王海,男,汉族,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汉族,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31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禄,女,汉族,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写字楼1858室。
   
法定代表人于品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杰,女,汉族,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海与被告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3225306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海的委托代理人侯仰坤,被告万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新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200442,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新网公司协助他人将该域名转移到万网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新网公司作为接受原告委托管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该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把域名转出,新网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万网公司将域名转回到新网公司,但万网公司不同意转出,该做法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万网公司转回到新网公司,恢复原告对域名的管理使用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万网公司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新网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海在线公司)关于wanghai.com域名的声明中,明确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管理。王海应先与王海在线公司解决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本案的纠纷。
   
被告新网公司辩称:我方在将域名转出时审查了王海在线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手续。王海是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在权利主体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王海已将域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转让给王海在线公司。我方将域名转到万网公司并没有损害王海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海是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注册人,被告万网公司及新网公司均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新网公司原名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43月变更为现名。案外人王海在线公司于2001614申请注册经营性网站,网站名称为王海在线,网站域名是wanghai.com
   
原告王海于1999121注册了国际域名wanghai.com,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原是新网公司。20044月,新网公司依据王海在线公司的申请将该域名转出,万网公司作为转入方成为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新网公司在转出该域名时,审查了王海在线公司出具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以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2004428,王海在线公司致函万网公司,声明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均归王海在线公司所有。
   
原告王海是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43,大海商务顾问公司致函新网公司,要求将wanghai.com域名转回至新网公司管理。2004511,大海商务顾问公司致函万网公司,声明wanghai.com域名是王海本人所有的域名,王海从未授权王海在线公司管理该域名和转移该域名的注册商,要求万网公司转出该域名。万网公司于2004513致函大海商务顾问公司,声明万网公司仅是受托的网络服务机构,希望王海在线公司与大海商务顾问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万网公司将据此维护各方利益。
    2005年3月8,王海出具了一份《关于终止使用域名的通知》,主要内容是:由于王海在线公司不能善意使用wanghai.com
域名,违背了王海允许该公司使用域名的初衷,因此通知王海在线公司,不再允许该公司使用该域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王海作为域名wanghai.com的合法注册人,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开办网站,并作为网站所有者申请网站名称注册。该协议的签署日期是2001411,协议末尾有王海的签名。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海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该协议中王海的签名并非王海本人签署。
   
本院另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大海商务顾问公司200131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主要内容为:国际域名wanghai.com系大海商务顾问公司注册所有,现将该域名的使用权委托至王海在线公司,由王海在线公司负责使用与管理,在该域名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均由王海在线公司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王海在线公司出庭就域名wanghai.com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说明。王海在线公司的股东之一、执行经理赵文斌代表王海在线公司出庭作证时提出,王海作为王海在线公司的股东,在20012月王海在线公司成立时已将wanghai.com域名的管理权与使用权交给了王海在线公司,并且向本院提交了大海商务顾问公司200131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的原件。原告王海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委托说明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该委托说明的证明力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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