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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定的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规则咨询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草拟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两者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主板上市要求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创业板要求是已经改制或者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同一管理层的经营管理下持续运行二年以上;
2.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创业板上市不要求必须是连续三年盈利,仅要求在申请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达人民币800万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主板上市要求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创业板上市无此要求;
4.主板上市要求公司在公开发行前的股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股本规模只需满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即人民币1000万元,股票公开发行后的股本规模仅要求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5.主板上市的公司应符合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仅要求达200人以上;
6.主板上市要求公司在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20%,创业板上市要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发起人协议确定;
7.主板上市要求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板上市要求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并且有突出的主营业务;
8.主板上市的A股公司迄今为止发起人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自然人发起人股)均未上市流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将是可以流通的股票;
9.主板上市公司要求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与此相应的时间要求均为二年;
10.主板上市公司目前尚无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按目前有关咨询文件对二板确定为创业板的设定,二板推出尚存在需要予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创业板的推出时间目前尚未有定论,但已有不少专家学者撰文探讨创业板设立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证券业有些人士认为,目前创业板延迟推出,主要是国际创业板市场因泡沫破裂而持续低迷甚至有些已经破产关闭,引起了决策层的关注和警惕,我国创业板的设立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全国人大已授权国务院安排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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