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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国内二板市场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9

 

我国于1999年下半年开始提出设立二板市场的设想,起初称为高新技术板,后来在研讨过程中逐步把拟在二板上市的企业延伸为具有高新技术含量或者具备高成长性的企业,因此沿用国际上及香港二板的称谓,将国内的二板称为创业板,被授权筹办二板市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0年10月19日发布了一整套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咨询文件(以下统称为咨询文件),中国证监会也于同年12月草拟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需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布实施),但设立二板的时间一再推迟,令证券市场人士对二板设立存在的法律问题颇为关注。

  规范我国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法规

  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相对比较年轻和新兴的市场,沪深两大交易所均设立于1990年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出台前,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主要是依据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此外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还制定了《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在试点初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正式实施,从法律上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以及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基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针对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其作为行政规章仍旧适用。

  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依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到境外上市则需依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实施,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在法律层次上就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其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再次是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规章,另外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制定的上市交易规则也是在该所上市或拟在该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当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从今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取消了股票发行额度,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正式从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新股发行价格已实行市场化,今后公司提出股票发行申请不需要再向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要符合发行和上市条件,有主承销商愿意承销公司的股票,就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经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发行申请。

  二板发行上市与主板存在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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