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顾问网

*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021-51695628 021-27118629  QQ:297311429(拒绝聊天)*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021-51695628 / 021-27118629 

          法律顾问,为上海及上海周边地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全程解答您的法律疑点及综合治理,我网由上海律师联盟成员组成专业律师团队,强强联合,打造江浙沪律师知名品牌.我网律师团队都有多年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执行能力强,法律程序操作熟练,在法律规范风险方面有很强的预前防患经验.在法庭辩论上有很高的辩护水平.   
上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QQ:297311429 (拒绝闲聊)   法律留言板>>>>>>>>>>>>>>>>>>>>>>>>>>>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9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保险法律
    证券法律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法律政策
    今日看法
    © 2007-2020 www.51guwen.net  上海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MSN:msh-lawyer@hotmail.com 工作QQ:297311429(拒绝聊天) 信箱:mshlawyer@126.com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021-51695628  021-27118629  传真:021-51685956 

      网站设计维护:厦门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