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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保密合同 员工可得经济补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8

 

与公司签合同 被要求离职后2年内不得操旧业 员工认为不合理 律师提示———

  烦心事儿

  吴先生在某IT公司担任了8年的销售总监。近日,由于他不满公司给予的相关待遇,辞职了,随后到另一家IT公司应聘做副总。

  这家公司经过3次严格的面试,认为吴先生对业务非常精通,另外其手中持有可观的大客户资源,是难得的人选,便聘用了他。

  但同时提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此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吴先生从公司离职,将在二年内不允许从事与该公司相同的业务。

  这使吴先生犯了难,本来自己的长项就是做这行,但如果签了这个协议,一旦做不好,难道还要改行不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政策解答

  徐岳满律师认为,该公司要求吴先生签订保密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另外,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可以要求吴先生签订保密协议,但要给予吴先生保密方面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目前没有硬性规定,通常都是由员工和单位协商决定,并在签保密协议中明确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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