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顾问网

*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021-51695628 021-27118629  QQ:297311429(拒绝聊天)*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021-51695628 / 021-27118629 

          法律顾问,为上海及上海周边地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全程解答您的法律疑点及综合治理,我网由上海律师联盟成员组成专业律师团队,强强联合,打造江浙沪律师知名品牌.我网律师团队都有多年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执行能力强,法律程序操作熟练,在法律规范风险方面有很强的预前防患经验.在法庭辩论上有很高的辩护水平.   
上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QQ:297311429 (拒绝闲聊)   法律留言板>>>>>>>>>>>>>>>>>>>>>>>>>>>

 肇事车主领赔偿金逃逸 引出新型骗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8

 

车祸后肇事车主从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没有转交受害人反而携款藏匿引出新型“骗保”事件———

    “如果车主开车撞了人,就可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这不仅会诱发骗保事件发生,还会导致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是基于这一忧虑,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将中国保监会告上法院。

    他起诉要求为机动车三者险理赔装上“安全阀”,即通知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在肇事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未达到保险金额时,不得向肇事车主支付保险赔偿金,以杜绝骗保事件发生。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目前已接收了诉状,但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恶性案例

    领走16万元赔偿金肇事车主不知去向

    孙勇律师专门从事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务,近年来代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促使孙勇提起诉讼的直接原因,是他前不久接手的一起恶性“骗保”案件:2004年5月,王某在一起车祸中受伤,经评定构成8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李某驾驶的车辆超速、驶入逆行道而导致事故发生,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进行了两次手术,其家人东拼西凑了1万多元,王某老板也为他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但两次住院,王某只收到肇事车主孟某给付的1500元医疗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4年11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20万余元,肇事车主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王某把希望寄托在孟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谁知孟某拿着法院判决书到保险公司领取了16万元保险赔偿金之后,便不知去向。由于找不到孟某,法院一直无法进行强制执行。

    暴露问题

    理赔环节有漏洞受害人拿不到钱

    肇事车主如此轻易“骗保”,这说明现在保险公司在三者险的理赔环节上存在漏洞。孙勇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机动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该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赔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很少会把保险赔偿金直接给受害者。

    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介绍,单就保险合同而言,被保险人是投保的车主,保险公司还是习惯于直接向车主理赔,车主再向受害者赔偿。如果直接向第三者即受害者理赔,保险公司担心一些受害者会再次向车主索赔,最终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肇事车主拿到保险赔偿金后藏匿起来,主观恶意很明显,但依据现有的刑法很难将其绳之以法。”孙勇说,根据现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肇事车主只要提供相应单据就能领取保险金,而不考虑三者险的特殊性以及受害者最终是否能获得这笔赔偿,显然会给那些恶意“骗保”的车主提供机会。

    追究责任

    没有编造虚假事实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车主将赔偿金据为己有而拒绝向受害者赔偿,是否构成诈骗罪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呢?

    孙勇介绍说,肇事车主目前能够顺利从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是因为保险公司同意在车主未赔偿受害者的情况下给付车主赔偿金,并不是车主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赔偿金,所以不构诈骗罪。

    车主的行为也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要求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形,即只能发生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如果他迅速携款潜逃,法院则无法执行。所以目前很难对车主的这种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勇律师认为,只要保险公司向肇事车主理赔时增加一项审核程序,即审核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是否达到保险金额,这样就完全可以避免这种极端情况出现。如果车主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可依据新交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三者险限额之内的保险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保险法律
    证券法律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法律政策
    今日看法
    © 2007-2020 www.51guwen.net  上海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MSN:msh-lawyer@hotmail.com 工作QQ:297311429(拒绝聊天) 信箱:mshlawyer@126.com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021-51695628  021-27118629  传真:021-51685956 

      网站设计维护:厦门网站建设